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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口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

我要评论 来源:周口广电融媒  2022/12/3 17:23:15   编辑:周口信息网  浏览次数:

  日前,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,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 运输、 燃放烟花爆竹。

  对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烟花爆竹的,当地政府具有排查、取缔、处置等责任, 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物品及违法所得。市、县、乡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。

  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;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 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严厉查处, 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、邮寄、夹带的烟花爆竹, 可以并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乡(镇、街道)人民政府(办 事处) 责令停止燃放行为, 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 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 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; 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。

  对非法生产、经营、 储存、 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 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线索,凡举报属实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。举报电话:12350、110、12369。乡(镇、街道)人 民政府(办事处)可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,指定专人受理并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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